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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放弃继承损害债权,债权人能否主张行使撤销权? | 律师实务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戴海龙律师 Author 戴海龙

债务人放弃继承行为,损害债权,债权人能否向法院主张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均存在分歧。本文将就此问题的理论分歧和裁判规则进行梳理,以供读者参阅。

1.理论分歧


1.1 “肯定说”

继承人因继承开始当然取得继承财产,放弃继承行为是为不当减少自身责任财产的行为。如果放弃继承行为损害债权,债权人可向法院主张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肯定说”旨在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维护交易安全


1.2 “否定说”

放弃继承行为是以人格为基础,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其债权人不得撤销。原因在于,继承权虽具有财产属性,但其取得以具有一定身份关系为前提,具有人身专属性,他人无权干涉。放弃继承行为是以人格为基础,旨在实现继承人的意志自由,且放弃继承的行为仅是拒绝受领某种利益,并非不当减损责任财产。因此,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不能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即使放弃继承行为间接地对债权人的财产发生不利影响,债权人亦不得撤销“否定说”旨在实现继承人的意志自由


2.相关案例


2.1 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不能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


【案情简介】被告对原告负有的债务已经法院判决确认,但被告既不履行还款义务亦不申报财产。被告父母所作的公证遗嘱,载明被告享有杭州市云雀苑某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但被告放弃了继承权,所有遗产由其姐姐继承。


【本案要旨】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是债务人对其现有责任财产之无偿赠与、低价转让等可能危及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其立法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损,通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使不当减损之债务人责任财产复归至债务人,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公平正义。然而,继承权虽具有财产属性,但其取得主要以具有一定身份关系为前提,具有人身专属性,他人无权干涉。当事人放弃继承行为是以人格为基础,旨在实现继承人的意志自由,且放弃继承的行为仅是拒绝受领某种利益,并非不当减损责任财产。因此,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不能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


案号:(2019)浙0102民初1230号

审理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2.2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案例1】被告向原告借款逾期未还,原告诉至法院,经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之后,被告一直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了解到被告所有的房屋拆迁,具备履行能力,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告得知被告为逃避债务签署声明,放弃对房屋对继承。原告认为,该房屋土地使用证虽为被告父亲名字,但房屋并未析产,被告应享有一定的份额,且被告放弃继承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作为债权人的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要旨】放弃继承的法律行为虽系债务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但债务人明知其负有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未清偿而放弃继承权,且清偿债务系债务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债务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势必导致其不能履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定义务,故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应属无效。


案号:(2017)京0116民初3450号审理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例2】【本案要旨】债务人负有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义务。由于债务人放弃继承权,导致其履行债务不能,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其放弃继承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逃避履行义务的恶意,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一、二审判决认定范佳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并无不当。


案号:(2018)黑民申1726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例3】【本案要旨】无论债务人主观想法是刻意规避债务或单纯使子女利益最大化,在其债务尚未清偿完毕之前,其放弃继承房产及赠与房产份额的行为都客观上侵犯了债权人的债权利益,故债务人放弃继承洪新水房产的行为无效,将个人房产份额赠与案外人的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案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2018)闽02民终1448号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例4】 【本案要旨】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债务人放弃继承涉案房屋中的遗产份额,系故意阻碍或逃避履行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义务或其他相应责任的行为。并且债务人无证据证明其在放弃继承之后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其他相应责任。故此,债务人放弃继承涉案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张大慈所有的遗产份额的行为无效。


案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2018)鲁01民终6246号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3.法律规定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戴海龙律师。

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不代表申浩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

本文为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版权归署名的作者所有,转载须经作者本人同意。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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